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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强迫购物最低罚3万元

  • 2022-07-16 18:59:28

  •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旅行社条例草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根据规定,旅游者的强制购物可以要求旅行社提前支付退款,不合理的低价旅行社或者强迫购物行为,处三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旅游局的政策和法律部门在通告中表示,新的法规将执行《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的两项行政法规和中国公民海外旅游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和修订。新条例明确界定和惩处违反强迫购物行为的行为。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规定购物和自筹资金的情况,旅游者应当签署并确认旅行社及其员工不得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筹资金项目,不得强迫或变相旅游者参与购物活动和自筹资金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旅游结束后30天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货物,并提前返还和退还所购买货物的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的费用,并在旅行结束后30天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

    此外,该条例第97条还指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包括不合理的低成本招揽游客、强迫购物、违规诱导交易等。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有关证件,由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或者吊销导游证书。

    2013年,不允许旅行社组织不合理的低成本旅游,旅行社、导游和领导不允许通过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安排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不得诱使和强迫购物。

    旅游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2013年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产品线在一段时间内,但发现产品涨价后难以销售,旅行社继续争夺低价,购物回扣方式依然盛行,零团费现象没有得到遏制。

    自去年以来,游客被迫在全国各地购物的事件,比如去年5月一名女导游在互联网上在线购物的事件;10月份的新闻显示,内地游客在香港被强迫购物,最后一次没有被杀害;去年10月也有报道称,在北京“一天之旅”中,强迫购物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和措施。例如,今年七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北京旅游条例”(草案),严格规范了日常旅游产品。2015年9月,浙江省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旅游条例”。2015年底,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了“云南省旅行社跨国界一体化发展集团实施通知”,对旅行社的数量和购物时间进行了限制。今年四月正式实施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在三亚、云南等国家设立了旅游警察,以打击低成本团体、黑人导游、非法日间旅行等不法行为。

    目前,我国大部分导游基本上都从事旅行社的兼职工作,没有固定的工资。购物带来的佣金已成为导游和旅行社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严格执行新规定,导游待遇能否得到保障,如何提高旅游产品质量,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除了强迫购物的问题外,新规定还提到,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可以被限制在航班上,要求出境游客随身携带安全信息卡,以及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的旅游网站承担责任等。